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依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屬于中型制造企業,2021年在處置固定資產時將固定資產中的合金委托專業公司進行提煉,提煉后的貴金屬用于銷售(開具13%增值稅發票),請問此部分提煉后的貴金屬銷售收入是否屬于公司制造業的銷售收入?是否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所稱的制造業增值稅銷售額?14號公告原文: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處置固定資產中的合金提煉后的貴金屬用于銷售的業務不具有持續性,因此這部分收入不屬于公司制造業的銷售收入。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所稱的制造業增值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