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屬于一家工程類建設公司,有時為了滿足項目當地政府的要求,會在項目當地成立分公司用于實施項目建設,當地政府的目的是將稅收留在當地。
請問專家:
目前當地政府這樣做是否有法律依據?參考的依據是?
謝謝專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