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1、新設立的國有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要通過股權激勵科研人員。注冊資金3000萬元,科研人員個人占股15%,是在公司設立時預留股份:實繳資本2550萬元,預留450萬元?還是先實繳3000萬元,后續激勵結果滿足時,再置換3000萬元中的450萬元呢? 2、股權激勵的個人股450萬元,什么時候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先實繳3000萬元,后續激勵結果滿足時,再置換3000萬元中的450萬元。
股權激勵實質上屬于對職工的激勵、獎勵或補償,是一種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職工薪酬。企業股權激勵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三種方式。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員工因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通過上述股權激勵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實質上是企業給員工發放的非現金或現金形式的補貼或獎金,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前,對于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的股份不低于30%。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給予不直接并入當月所得,而是平均分配到實際在境內工作月份,長于12個月按12個月進行計算單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但實行新個人所得稅法后,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規定計算納稅。應納稅額=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本納稅年度內各類股權激勵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股權激勵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1.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2.居民個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權激勵,符合以下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及合理稅費后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