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與傳媒公司合作,提供代運營、推廣、直播帶貨等服務,需按銷售額10%支付傭金,請問:
1、合同約定傭金是否合適,是否可稅前扣除?
2、合同約定代運營服務費或技術服務費按銷售額10%支付,是否可行,是否可稅前全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按照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
1.合同或協議中并無收入約定的,應按合同或協議實際執行中實現的收入確定傭金扣除限額;
2.按照銷售數量支付定額傭金的,應換算為實際銷售收入后,計算傭金扣除限額;
3.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收到客戶預存款項,凡不作為當期收入的,在計算傭金扣除限定時,不作為計算基數,待收入實現時再計入計算基數。
合同約定傭金是可以的,按以上規定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合同約定代運營服務費或技術服務費按銷售額10%支付可行,可以稅前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