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請教問題如下:運輸公司在運輸我公司貨物的過程中將包裝桶損壞,現運輸公司按包裝桶價格對我公司進行賠償,請問,我公司收到的賠償款按視同銷售處理嗎?需要開發票嗎?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據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因此 ,您公司收到的賠償款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價外費用,不用繳納增值稅,也不用開票,給對方開收據即可,依據請參考以上規定。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們雙方沒有購銷關系,即不存在增值稅應稅行為,也就不存在價外費用的說法,故不用繳納增值稅,也不用開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