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因業務轉型,考慮將原客戶的應收賬款轉讓給與該客戶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家公司,在轉讓的過程當中,是否涉及稅收問題?溢價,平價,折價各面對的怎樣的稅收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后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7〕244號文件規定,轉讓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 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一);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 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在適用上述計算公式時需要注意兩點:
(一)公式中的債權、債務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計量。在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審核轉讓方是否存在承擔虛擬債務(實際不存在的債務,或者實際需承擔的債務金額小于賬面金額),或者取得隱含債權(取得賬面未反映的債權,或者取得債權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金額)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夠嚴謹,應改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 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該股東持股比例-該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等于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時,用于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和(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不一定等于計入“注冊資本”的金額)。公式二中“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同樣應改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