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1 年 第 25 號----第四十六條 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ㄒ唬﹤鶆杖嘶蛘邠H擞薪洕鷥斶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那問題是我們有應收賬款滿三年,對方公司存續,不知道有沒有經濟償還能力?并且由于銷售員離職,時間太久,找不到當年追償的記錄,現在又過了法律追溯期,怎么處理?我們怎么跟稅務機關舉證上面的(一)條和(四)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收賬款滿三年不是核銷壞賬的必要條件,稅收文件沒有列出具體的舉證資料,這種情況應與稅務機關溝通一下,按稅務機關的要去提供相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