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案例描述:X公司和個人L分別持有G公司90%和10%的股份,X公司的股權取得成本為4000萬元,L個人的股權取得成本為400萬元。現通過F公司撮合與Q公司達成股權轉讓協議,以1億元將G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Q公司,按轉讓價格的20%支付給F公司中介費用。現達成轉讓協議約定:Q公司一次性向X公司和L個人支付全部股權款1億元,但其中的30%是否最終支付,要與G公司未來3年的經營利潤相掛鉤,如果未來3年G公司的經營業績達到承諾利潤額,則出讓方不用退回這部分股權轉讓款,否則,出讓方要退回這30%的股權轉讓款。同時,出讓方與中介公司F公司約定,應付F公司的中介費的30%也視G公司業績的完成情況予以支付,如果G公司的業績未達到承諾利潤,出讓方退回已取得的30%的股權轉讓款,則出讓方也不用給F公司支付30%的中介費。出讓方全額收到股權轉讓款時,向中介公司F公司支付70%的中介費1400萬元,中介公司開具1400萬元咨詢服務費發票。另30%的發票待確定可收到中介費時再開具。那請問老師:在這種情況下,(1)出讓方X是以收到的1億元*90%=9000萬元,全額計算轉讓收入,還是按9000萬元*70%=4900萬元確認收入?如果以4900萬元確認轉讓收入,是一次性扣除股權取得成本4000萬元,還是只能扣除70%的股權轉讓成本2800萬元?如果以9000萬元確認收入,那么不確定的是否要支付的中介費600萬元尚未取得發票如何扣除?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2)出讓方個人L如何繳個人所得稅,收入如何確定?應交的個稅怎么計算?扣除項怎么確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轉讓收入按9000萬元*70%=4900萬元確認收入,只能扣除70%的股權轉讓成本2800萬元
出讓方個人按轉讓收入減去出資成本及相關費用后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