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你好: 我司下屬一個分公司,行業是生活服務業,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公告免征增值稅,這點稅局無異議。但未對2019年和之前的購入大額固定資產(主要是特種作業車輛)進行進項轉出。稅局風險科在2022年5月口頭通知,要求應參照2016年36號文原用于應稅項目的資產從用于免稅項目(2020年1月)之日起將凈值占原值比例的進項稅額轉出,待2021年3月結束后,按原用于免稅項目資產再用于應稅項目轉入進項稅額。按稅局口徑估算,2020年1月約需要轉出300萬元(虛構金額,下同),即減少2020年1月當期進項稅額300萬,2021年4月轉入220萬元,即增加2021年4月當期進項稅額220萬元,差額80萬元。稅局初要求上述更正申報外,還要按300萬元為基數,計算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的滯納金,測算滯納金金額較高。
主要問題
1、2020疫情免稅文件在2020年2月發布,以前從未發布過類似政策很多企業都一頭霧水,且由于當時稅局對優惠政策的詢問基本不予詳細理睬,所以2020年1-3月分公司就由于無法收回含稅率發票造成有應稅銷項申報減少了免稅優惠額度,同時車輛也發生了ETC測試費的租賃應稅收入(不屬于免稅行業),有應稅發票,可否認為我司車輛是非專用于免稅收入項目不需要轉出?
2、36號文規定的將原用于應稅項目的資產用于免稅項目,基本都是企業主動進行,且項目均為不同類型項目,類似疫情免稅這種被動由應稅項目變為免稅項目,變化前后在業務上均為同一性質項目,這種固定資產在使用年限范圍內必定用于免稅和應稅項目的情況和以前有明顯區別,直接套用36號文是否合理?
3、 按稅務系統的發票比對,其在2020年初期就應該能夠發現問題,且免稅期間對企業咨詢指導少,但到現在才提出加收滯納金是否合理?有無理由可以作為依據減免這部分滯納金?
4、 由于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為免稅期,即使公司在2020年1月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這段時間公司都是免稅的不應該產生滯納金,若涉及滯納金應該按前述80萬轉入進項后,按更正申報后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應交增值稅和當時實際交的差額進行分段計算才對,稅局直接要求按300萬為基數和2020年1月開始是否合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車輛是非專用于免稅收入項目需要您公司提供有效的證據給當地稅務機關。
可以套用36號文
現在才提出加收滯納金是合理的,是否可以減免需要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不過減免的可能性很小,滯納金是系統自動生成的。
稅局直接要求按300萬為基數和2020年1月開始是合理的,有什么問題需要再與稅務機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