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公司成立一個分公司名稱叫甲分公司,但是法人和甲公司法人不一致,請問這算是總分公司么?賬務和稅務增值稅、所得稅如何核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法人和甲公司法人不一致,這算是總分公司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規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增值稅。總機構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交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包括預繳和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后,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其中,總機構匯總計算的應交增值稅=總分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稅銷售額×適用稅率-總分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分支機構提供《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應征的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企業所得稅以法人為單位統一計算。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實行匯總納稅辦法,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既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又在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行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