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為一工業生產企業,非房地產企業,前幾年公司合法取得一宗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當時記入公司無形資產,近日因一些原因被政府認定為閑置土地,被政府無償收回,請問老師,針對剩余未攤銷部分金額是否需要轉入資產損失,此損失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請列明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三十八條 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
(一)會計核算資料;
(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三)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