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公司有一個2021年簽訂的貿易業務,已預付供應商貨款,并收取客戶款;去年因價格變動,供應商沒有交付。2021年底歸為代理業務,按差價確認了未開票代理收入。訴訟過程:去年客戶提起訴訟,后又撤訴;2022年又重新提起訴訟,要求交付貨款、支付違約金;我方也起訴了供應商;在同一法院進行,大概率判決結果會一致,我們作為代理方,不會承擔損失。兩起訴訟的法院的判決可能會跨年,如果有違約金,我方應付的違約金可能在今年,應收的違約金在明年。
問題一:如果判決我方需支付客戶違約金,(1)應收的違約金沒有判決,可以提前確認“其他應收款”嗎?(2)應付的違約金計入“營業外支出”,應收的違約金可以沖抵“營業外支出”嗎?還是必須計入“營業外收入”。準則只規定了或有資產和負債不能互抵,沒有規定支出和收入。
問題二:如果法院判決是交付貨物或者直接退還款項,則是把上年確認的代理收入和往來抵消沖回,沒有其他影響損益的?因為貨物我們也會追溯供應商按原有合同交付 .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不可以提前確認。2、公司收到違約金需要單獨確認收入,不能互抵。3、如果判決退貨退款沖回已確認收入的同時,應將相應成本也一并沖回。供應商如果涉及到商品成本可以再依據和供應商的判決進行相應帳務處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