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A購買某改制企業辦公樓,該辦公樓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為“劃撥”,后該房地產企業拆除辦公樓,并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契稅等費用。因土地整合需要,A所持有該宗土地由國土資源部門主導與房地產開發企業B所持有一宗土地進行等價置換。A以置換后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該項目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應如何扣除?若涉及到稅收政策或口徑請標明政策文號及條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該項目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應B所持有一宗土地價格進行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