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為一工業生產企業,非房地產企業,前幾年公司合法取得一宗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當時記入公司無形資產,近日因當地自然資源局認定為閑置土地,被政府無償收回,請問老師,針對剩余未攤銷金額是否需要轉入資產損失,此損失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或者是否會被認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請列明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2)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3)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請參考以上文件規定,文件資料齊會的是可以稅前扣除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