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院有一項無形資產評估值150萬,將其中100萬獎勵分配給員工個人,同時,院成立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現金850萬+無形資產150萬),員工以被獎勵分配的無形資產作價100萬入股,占比10%。
請問:
1、我院在無形資產獎勵分配的行為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2、上述工作,是應作為兩個納稅行為(即,分配獎勵代扣代繳行為+個人技術入股后若再轉讓適用101號文的納稅行為),還是只作為一個納稅行為(即個人技術入股后若再轉讓適用101號文的納稅行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1.無形資產獎勵分配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上述工作,應分解兩個行為,一個是分配,一個是員工技術入股,技術入股后再轉讓時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入股時暫不繳納,待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