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咨詢問題一:我院有一項無形資產評估值150萬,將其中100萬獎勵分配給員工個人,同時,院成立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現金850萬+無形資產150萬),員工以被獎勵分配的無形資產作價100萬入股,占比10%。
請問:
1、我院在無形資產獎勵分配的行為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2、上述工作,是應作為兩個納稅行為(即,分配獎勵代扣代繳行為+個人技術入股后若再轉讓適用101號文的納稅行為),還是只作為一個納稅行為(即個人技術入股后若再轉讓適用101號文的納稅行為)?
咨詢問題二:上述情形中,實務中考慮到一項無形資產在長沙院與多個員工股東之間的分割以及過戶的操作難度,因此設計的路徑并不是直接分配無形資產,而是:長沙院不將無形資產分割,整體過戶給新公司,在與員工的出資協議中約定分配股權份額,即:
新成立公司股東 現金出資 專利技術出資 注冊資本合計 持股比例
長沙礦冶院 850 50 900 90%
員工 100 100 10%
合計 850 150 1000 100%
注:專利技術為一項發明專利,評估值150萬。
問題同一,請問情況是否一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無形資產獎勵分配的行為中,是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上述工作,是應作為兩個納稅行為
情況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