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是一物業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10—12月份申報誤將收取的2022年業主住宅物業管理費一次性申報繳納了稅款,從而導致2021年總收入超出小規模500萬元標準,現發現時并于2022年5月10日已作更正申報,其實際收入未達到500萬,現稅務局要求本公司由請為一般人納稅企業,請問老師有什么辦法不變為一般納稅人及其政策依據?拜托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您與稅務機關溝通,說明由于工作的疏忽,造成2021年申報錯誤,更正申報后2021年的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不符合轉為一般納稅人條件,通過溝通應當可以解決。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