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統收統支(非統借統還),集團與成員單位間相互資金占用,是否需要征收對應的利息的所得稅?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需要征收對應的利息的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