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公司是屬小型微利企業, 同時也是高新技術企業, 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率。我公司有來自境外剛果金的收入,同時在境外預繳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稅率是按原稅率25%,還是按高新15%,或是必須按小型微利企業稅率計算?迫切需要答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1〕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因此,您公司符合以上情況的,可以按15%的優惠稅率計算抵免限額,不符合則按25%的稅率計算。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