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2020年我公司未計提黨組織經費,于2021年3月補提2020年度的,2021年度的黨組織經費正常計提,請問2021年匯算清繳時,對于2020年補提的黨組織經費,是否考慮所得稅調整?(2020年匯算清繳時時按照黨組織經費實際使用情況扣除的,當時沒有獨立核算,和公司業務放在一起的。)
2.2020年12月計提了2020年一次性獎金的工資額度,2021年2月實際發放2020年的一次性獎金,當月補提了2020年的獎金部分的工會經費,請問2021年匯算清繳時,對于2020年獎金部分的工會經費,是否考慮所得稅調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管是否獨立核算,實際發生的黨組織經費才可以稅前扣除,2020年補提的黨組織經費,應作所得稅調整。
2、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才可以稅前扣除,補提的工會經費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