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們向一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進行了投資,請問這種企業向我方的分回的紅利是否不再交企業所得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不管對方是否為免征企業所得企業,只要對方是居民企業,那么分回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都不用繳納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