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的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如果企業未收到以上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業務招待費還能計算扣除的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有關股權投資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是一個特殊規定,主要考慮股權投資業務是此類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沒有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比例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規定。
企業未收到以上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招待費實際發生額,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