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公司為PPP項目建設單位,2021年審計調整確認了PPP項目建造收入、成本、凈利潤,對2021年之前年度的建造收入、成本、凈利潤進行了追溯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為690多萬,請問關于PPP項目有利潤要不要交所得稅有無相關立法依據?我公司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的通知》(財會〔2021〕1號)對PPP項目合同、PPP項目資產、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的定義進行了明確,同時對社會資本方的建造服務收入確認、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核算模式等不同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解釋。
由于PPP項目的特點和相關指引的缺乏,稅務部門目前尚未就PPP項目涉及的相關增值稅、所得稅處理出臺專項指引,各地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也不盡相同,社會資本方參與PPP項目如何進行增值稅與所得稅處理具有一定的爭議。建議企業就因政策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不同所導致的所得稅申報收入與增值稅收入的差異,做好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并根據目前相關政策規定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積極溝通,爭取對企業較為有利的方式進行稅務處理,使企業稅收利益最大化。
因此,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具體繳納所得稅的時間點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來說,是項目建設驗收后,企業確認收入成本,就利潤與當月其他利潤合并,計算繳納所得稅。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的建造收入不屬于PPP項目的生產經營收入,不適用三免三減半,只有PPP項目開始經營且取得第一筆收入的年度才能享受三免三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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