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原股東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但是新投東沒有資金,無法支付股權轉讓款,所以被投資單位代新股東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原股東,現在被 投資單位賬上掛其他應收-新股東,請問有哪些風險?是否屬于抽逃資金?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款適用于公司股東間簽訂了設立協議的情形,而無論各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糾紛發生在公司設立期間還是公司成功設立之后,只要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設立協議的約定繳納出資,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均可對違約股東提起違約之訴。2、《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何為抽逃出資?通俗的講,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東未經合法程序而取回其出資財產,但仍然保留其股東資格并按原有數額持有股權或股份。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