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其實我們是一家工程機械設備租賃服務業,正常簽訂的合同應該屬于經營租賃,但是實際上在合同談判階段,甲方為了自身的權益和“合規性”,我們大多也簽訂的是帶有設備操作人員的建筑服務性質的合同,開的是9個點的建筑服務發票,這樣的合同也是打了擦邊球。但是最近有個甲方以“甲供材”為由(實際施工中確有甲供材,但是我們主要提供的是連人帶設備的租賃),讓我們作為清包工進行簡易計稅,然而欲簽訂的合同仍然是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稅率是3個點,把所有涉稅、涉業務風險全部轉嫁給我們,所以,不管從任何角度講這個業務都有點擦邊球的操作。請問老師這樣業務是否合規?我們該如何避免或者我們應該拿起什么樣的“武器”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呢?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清包工和租賃業務是兩個不同業務,服務內容,稅率完全不同。貴公司可以與對方單位協商一下,可以依照稅法的征收范圍和內容和對方單位講解一下,如果出了問題,對甲、乙雙方都不好。建議貴公司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