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這個出租的資產是16年4月30日之前就已經有的,資產都是在海淀區的,也是在同一個區縣的,那就是我們這個企業轉租是能按5%來簡易計稅嗎?
2⃣️ 這個政策是說,只要資產是16年4月30日之前就有的資產就可以簡易計稅,還是說我的租賃合同要在16年4月30日之前就已經簽訂呢?
3⃣️ 就是說如果我作為農場來說,農場是資產的持有人,他去出租這個資產,農場的這個資產是16年4月30日之前就已經有的,他出租就是簡易計稅,如果我們的下屬企業是在16年4月30日之前就已經租到這個資產,他在轉租就可以簡易計稅,如果是在16年4月30日之后租到這個資產,然后再進行轉租,就不能用簡易計稅,是這個意思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2016年4月30日是取得資產的時點,不是資產存在的時點,取得資產是指取得資產的所有權,簡易計稅與一般計稅是根據納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來說的,所以你公司不能按5%來簡易計稅。
3、這種情況稅收文件沒有進一步詳細規定,建議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