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們是一家混凝土生產企業,選擇簡易征收的。某甲方與我們簽訂有采購混凝土合同,該合同正在履行中,到目前為止,我方對其銷售了1500萬元,并且向其開具了1500萬元的專用發票,僅對方尚未支付貨款。最近甲方提出變更合同主體,想退回已開具的1500萬元專用發票,我方目前未同意,對方說不接受就不付款。我方不接受的原因如下:1、合同已實際履行,送貨單據所載信息均為該合同信息,并且發票已按實際銷售開且,并且是專用發票,符合三流一致(僅款收款而已);2、1500萬元發票均已跨月,且不知道對方是否抵扣,即便對方通知稅局出局未抵扣的證明,但如此規模的發票退回紅沖,可能會在電子稅局網上報警;3、原合同已簽訂,且業務已發生,如果拆銷合同,表示原合同不成立了,但并不暗示業務未發生,那么開出的這1500萬元是否就定義為虛開;如果退回當成未開,同樣意味著有未開票收入的情況,有點左右都說不過去。因此,我們認為此合同不可拆銷,不支付可以進行訴訟。所以,請教老師,上述情況如何處理,能否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們雙方的業務是真實存在的,不能因為對方不付款,而把原來的發票紅沖。您公司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對方不付款的問題。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