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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貴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項如果屬于第一種情況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