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從事建筑機器人的研發,跟對方簽訂建筑工程技術服務合同,約定兩項業務:
第一項業務是公司提供機器人給客戶,免費為客戶培訓機器人操作員,客戶有機器人使用權,雙方按機器人作業面積以固定單價結算價款;
第二項業務是公司從客戶那承接業務,公司提供機器人作業方案設計、機器人程序設定,并派遣機器人和操作員完成作業服務。
上述兩種業務均不涉及機器人所有權轉移,是否可以按技術服務開具6%的增值稅發票?還是說第一項業務要按動產租賃(機器人)和技術服務(人員培訓、方案解決)分別開具發票,第二項業務要按建筑服務開具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個人理解貴公司第一項業務按照動產租賃開票,第二項業務按照建筑服務開具發票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