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好:我司與客戶簽訂8000臺貨物的銷售合同,已完成交貨2000臺,剩余6000臺由于市場原因,客戶取消訂單,雙方商談,由于取消訂單給我司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請問對于此賠償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發票如何開具?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取消訂單給于的賠償應作為價外費用開具發票,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