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生產型出口企業,跟國外的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每筆合同約定銷售返利,返利時間是客戶全額匯款后當月將返利通過境內銀行對外支付給客戶。我們在確認外銷收入時將銷售返利扣減,在報關單上也將返利填在雜項費用中。請問我們對外支付返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貴公司上述業務不屬于征收范圍,不需要代扣增值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