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對于企業新購的設備,可以選取部分設備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部分設備不享受嗎?
2、企業自建房屋及建筑物,可以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稅〔2018〕54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上述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適用于所有企業,優惠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規定,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上述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僅適用于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購入的設備、器具,優惠期限僅一年。
為保證順利實施加速折舊新政,又不影響原有加速折舊政策的執行,公告明確,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同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一經選擇,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