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關于資產減值損失3年以上的應收賬款不受金額限定對嗎?如果企業只有明細賬無其他資料有計提壞賬的會計憑證及法人認定壞賬的說明能否做到稅前核銷。如果不行還需要提供什么資料才能做到稅前核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資產減值損失3年以上的應收賬款不受金額限定的。
在《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9號——銷售業務》第十條規定,銷售部門負責應收款項的催收,催收記錄(包括往來函電)應妥善保存;財會部門負責辦理資金結算并監督款項回收。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加強應收款項壞賬的管理。應收款項全部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進行處理。企業的內部控制規范已有規定,“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認定時也應按內控規范提供證據。
新《辦法》第十四條所說,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企業內控制度健全,證據材料充分才能做資產損失。企業內控不健全,該筆應收賬款的真實性都是值得懷疑,更不要說證實該應收賬款有三年以上。關鍵還是企業內部證據的充分性、完整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但總要有證明材料證明真實性才行。
新《辦法》第八條,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三年以上應收賬款”應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所說的“并出具專項報告”非稅務師事務所的報告,是企業自己按要求作專項申報的申請報告。在第四十五條中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才是稅務師事務所的報告,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作為專項申報說明的附送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7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業務文件中,凡涉及“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字樣的,統一解釋為“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當然如果納稅人對一些涉稅問題把握不準也可以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報告,就如 “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涉及金額較大的,從減少企業稅務風險角度出發可以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