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銷售合同中約定收款方式為預收款30%,進度款30%,到貨款30%,安裝調式款10%,那么在收到預收款、進度款后生產的產品發貨,那么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點應為什么,是發貨時?還是發貨時只按收到的預收,進度款的確認增值稅納稅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企業銷售商品取得收入,如果合同有約定收款日期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做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