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這邊稅局在去年6月往供應商發函,供應商稅局現在才復函(復了個有問題的函,導致問題的是供應商的供應商有問題(注銷或者非正常),不是我們直接供應商有問題),稅局要求我們退稅額返納。稅局要求退稅款返納和視同內銷,像這種情況一定是要退稅款返納嗎?我們貨物真實出口,和供應商真實交易,至于供應商的供應商是怎樣的,也跟我們有關?
但我們覺得稅務局那邊讓視同銷售是不對的,出口應該是零稅率,不用視同銷售。把原來退的補回去就好,但是不知道是哪一號文件?而且我們是真實出口,上游又是正常的,只是上游的上游不正常,為什么要我們返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稅務機關可能對貴公司上述業務的上下游都會進行調查,貴公司可以把相關材料進行歸集整理,然后到相關部門說明一下情況,也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的處罰依據。以下文件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應當給予以下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的,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應當視同內銷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