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21年通過法院判決,取得一套抵債房產,該房產為2013年,我公司以法院判決書辦理的過戶手續,現予以轉讓,請問老師,增值稅如何繳納?能否差額征稅?還是按9%全額計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納 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M號)文 件規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 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時,法院判決書屬于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