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如果為享受此優惠,將500萬以上資產進行拆分變成500萬以下資產,需要如何拆分才算符合固定資產核算 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價值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適用50%一次性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12號公告規定的50%可以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當年”實際是就占據了一個“納稅年度”,不管是否滿12個月均應計算為“一個納稅年度”;接著規定的“剩余年度”,在稅法語境中當然是指“納稅年度”。
綜上所述,甲公司從2023年度起,對于“其余50%”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應在4個年度內分期折舊并稅前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應按照直線法計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