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請教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什么樣的情況下,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什么情況下需要確認收入?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 35號)規定:
第五十條 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評估確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否屬于銷售。
第五十一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按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并僅就轉讓至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應當根據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購買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本準則對資產出租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則企業應當將銷售對價低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預付租金進行會計處理,將高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額外融資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承租人按照公允價值調整相關銷售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按市場價格調整租金收入。
在進行上述調整時,企業應當基于以下兩者中更易于確定的項目: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租賃合同中付款額的現值與按租賃市價計算的付款額現值之間的差額。
第五十二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繼續確認被轉讓資產,同時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負債,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負債進行會計處理;出租人不確認被轉讓資產,但應當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
第二章 確 認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第五條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因此,企業要根據合同條款結合以上的收入準則確認條件,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確認收入,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按租賃準則核算。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