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
我公司所屬分公司是否可以參加納稅信用評級?--目前情況是有些分公司給予了信用評級有些沒有?請問有依據參考嗎?
分公司的企業類型如何劃分和確認?標準是?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完善納稅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現就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規定:“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自然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省稅務機關制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規定:“一、關于《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
查賬征收是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一、新增下列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ㄒ唬⿵氖状卧诙悇諜C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設立企業”)。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ǘ┰u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ㄈ┻m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因此,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無論查賬還是核定征收,均可單獨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請參考以上文件,對分公司的信用評級做了說明。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