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房產租賃業務,有1享受10%加計抵減資格,目前累積的加計抵減額有15萬左右,前期賬上無計提加計抵減相關的入賬,僅在稅務申報表四中有體現加計抵減期未余額15萬,本月抵扣增值稅約3.5萬,請問現在應如何記賬,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舉個例子,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2020年4月份一般納稅人咨詢公司符合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4月份銷項稅31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全部屬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計算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10萬元*10%=1萬元應納增值稅=31-10=21萬元實際繳納增值稅=21-1=20萬元
2、會計分錄
一、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二、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其他收益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