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因股權轉讓糾紛,公司聘請律師支付的費用,已開具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股權轉讓產生的律師費進項稅不屬于以上二十七條所描述的不得抵扣情形,其進項是可以抵扣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