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中型衛生陶瓷生產制造企業,21年新購入的生產設備,所得稅上可以適用按6年計算折舊額嗎?依據文件哪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企業可以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方式。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2、如果企業想要分期在稅前扣除折舊金額,也可以采用加速折舊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的規定,購進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不需要備案,需要留存備查下列資料:
1.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2.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4.購入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