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個體戶年度中間(比如從本年7月1日起)根據稅務通知要求由核定改為查賬并建賬,請問:1、上半年開票是否也要補做賬,即補掛應收或收款和補做主營業務收入?2、由于上半年核定征收,沒有成本或只有很少可做賬成本,這部分成本咋辦?3、查賬征收后,在申報第三季度報表上該如何填報?是否申報表本年累計反映中同時顯示有核定征收和后來查賬征收的數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盡最補一下本年度的收入和成本票據,之前沒有取得的成本發票和對方單位協商一下看是否可以開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的確定、折舊(攤銷)期限的確定等稅務處理按照以下規則進行:1.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2.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2、申報表按照正常收入成本填寫即可,本年度的收入金額包括查核征收金額和核定征收金額,期末企業按照適用稅率合并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