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6年,我方與業主簽訂商品購銷合同,合同付款條款約定“按業主需求分批進行供貨,按每批到貨數量,經業主確認并驗收合格后,我方提供供貨額發票后,業主支付發票額的90%到貨款......”。2016-2017年,我方按業主要求發貨完畢,但因我方與業主存在價格糾紛,進行了法律訴訟,一直未開具發票。2022年發票判決下達,業主要求我方按2017年時的17%開具增值稅發票,請問,我方確認收入的時間節點是否為2017年,是否還能開出17%發票?謝謝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以下文件規定,確認收入的時間節點是2017年,應按17%開具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