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醫藥制造業,為裝卸工、搬動工購買團體意外險的相關咨詢
2022-06-30 09:04:05
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為裝卸工、搬動工購買團體意外險,請問:
1、該工種是否屬于國家特殊工種?
2、可否進項稅抵扣?
3、可否所得稅稅前扣除?
4、賬務處理是屬需要歸入“應付資工薪酬-職工福利”核算?
5、是否需要納入個人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裝卸工、搬動工不屬于國家特殊工種。
2、為裝卸工、搬動工購買團體意外險,屬于個人消費業務,進項稅不能抵扣。
3、可以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或者福利費支出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4、賬務處理需要歸入“應付資工薪酬-職工福利”核算。
5、需要納入個人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老師回答的第3點:可以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或者福利費支出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于這一點,我查詢的政策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我理解團體意外險應該歸為商業保險費,不得所得稅稅前扣除。請問是不是有新的政策條例允許稅前扣除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上規定,目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是指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因此,企業給員工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即商業保險)不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