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因國家稅率變更,施工單位向業主申請工程款時開具現行稅率發票,業主撥付工程款時扣除因稅率降低的部分稅款,導致施工單位賬上應收賬款掛賬,該部分款項為業主扣除的無法收回,掛賬部分金額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掛賬部分應收賬款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3-17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現對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國發〔2013〕44號文件發布之日起,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同時廢止。
二、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專項申報扣除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