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乙、丙、丁,四家企業簽訂合作協議,銷售丁企業的數字產品(虛擬),甲,乙,丙三方提供不同場景的技術支持服務,協議約定,銷售的數字產品收入在四家企業間按約定比例進行分潤,而銷售款項全部由丙方代收,并由丙方按約定比例給各家分潤。請問:1、客戶購買數字產品,由哪一方給客戶開具發票?虛擬數字產品開具什么內容,適用哪類稅率?2、四家企業間的分潤,發票流應分別如何開具,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根據三流一致原則客戶購買數字產品,由丙方給客戶開具發票,虛擬數字產品開具什么內容,適用哪類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依據上述規定,數字產品屬于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五條規定,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應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
2、四家企業間的分潤,應按三流一致的原則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