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的投資關系為A公司投資B公司100%,B公司投資C公司67%,A公司投資C公司33%,故A公司為實際控制方,A公司于2017年4月借入一筆長期借款,專用于C公司的建設投資,且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確用途規定,并在建設期將全部借款轉借于C公司用于C公司的固定資產建設。由于C公司為新能源行業2017年-2019年企業所得免稅,2020年-2022年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截止2022年6月A公司與B公司暫未將資本實繳到位,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總和為0,但自2017年-2022年6月產生了7500萬未分配利潤,請問關于C公司可扣除的利息如何計算?是否考慮債資比,若考慮債資比的話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為準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財稅2008 121號“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因此,資本沒有實繳到位,那么此期間發生的借款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如果實繳資金都到位,那么關聯方借款利息要考慮債資比后再計算扣除額。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