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公司有一筆債務,債僅人想將此債務置換成我公司的股權。這筆業務操作的依據有法所依,公司法有哪些規定,稅法上有沒有要求。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2、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直接將全部債權轉為債務人的股權,債務人沒有發生財務困難,債權人也沒有發生損失,這種情況只要將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為股權的計稅成本即可。
二是發生債務重組情況下的債轉股,這種情況因債務人產生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發生債務重組損失,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利得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債權人發生的損失,可以作為壞賬損失按規定申報稅前扣除。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重組,債務人的重組所得,可以平均遞延5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債權轉為股權的,債權人債務人均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和所得,但股權的計稅成本以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