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建設安置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否免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財稅(2013)101號文規定,可以免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10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有關要求,現將棚戶區改造相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